

撰文|林坤毅 地政士
前言
隨著台灣國際地位提升及半導體供應鏈的全球化,越來越多外籍人士、跨國企業有意在中華民國(台灣)置產或設立據點。然而,台灣的不動產法規對於「外國人」與「本國人」有著顯著的差異。外國人取得台灣土地的限制有哪些?是否所有國家的護照都能購買?審查流程又該如何進行?
本文將從《土地法》法源依據出發,深度解析外國人取得不動產的三大關卡、互惠國家名單、禁止取得的土地類型,並詳細拆解申請 SOP 與稅務須知,助您在投資台灣不動產時精準佈局。
摘要:外國人買房的 3 大核心關鍵
在進入詳細法規前,請先掌握以下三個核心概念,這也是地政機關審查時的重點:
- 平等互惠:你的國家讓台灣人買,台灣才讓你買。
- 土地種類:林地、水源地、軍事用地等,外國人絕對禁止持有。
- 使用目的:必須符合自用、投資或公益等特定用途。
注意:本文所指「外國人」不包含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陸資與大陸人士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限制更為嚴格(如 543 條款)。
第一章、 法源依據與「平等互惠原則」
外國人在台取得土地權利,主要依據《土地法》第 17 條至第 24 條之規定。其中,最核心的門檻即為第 18 條的「平等互惠原則」。
1. 什麼是平等互惠原則?
依據《土地法》第 18 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簡單來說,這是一種外交上的對等關係。如果某外國人的母國法律禁止台灣人購買該國房地產,那麼該國人民也無法在台灣購買房地產。
2. 互惠國家一覽表(重點摘要)
內政部地政司會定期更新「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互惠關係通常分為三種:
- 完全互惠:台灣人可以在該國買,該國人也可以在台灣買。
- 範例:英國、加拿大、韓國、紐西蘭、日本、法國、德國、瑞士等。
- 有條件互惠(部分互惠):雙方都有限制,通常涉及美國各州法律的差異。
- 範例(美國):紐約州、加州、德州(完全互惠);夏威夷州、奧克拉荷馬州(有限制)。
- 範例(東南亞):新加坡(僅限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之建物各層,且有限制)、泰國(僅限依公寓大廈法所定之公寓單位,且在49%比例內)。
- 非互惠(禁止取得):該國禁止台灣人取得,故台灣也禁止該國人取得。
- 範例:印尼、緬甸、澳門(大部分情況)。
若您持有的是雙重國籍,建議使用「完全互惠國家」的護照進行申請,以簡化審查流程。
第二章、 禁止與限制:哪些土地外國人不能碰?
即使通過了互惠原則的檢驗,並非台灣所有土地外國人都能購買。依據《土地法》第 17 條及第 19 條,設有「土地類型」與「使用用途」的雙重限制。
1. 七大類「禁止移轉」之土地(負面表列)
基於國家安全、資源保護及國防需求,以下 7 種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予外國人:
- 林地
- 漁地
- 狩獵地
- 鹽地
- 礦地
- 水源地
-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常見誤區: 外國人可以買農地嗎?
- 耕地:依據《農業發展條例》,原則上私有耕地之承受人以自然人為限,且雖未明文完全禁止外國人,但實務上審核極為嚴格,通常需檢視是否符合平等互惠且涉及農業投資等特殊專案核准。一般純住宅或置產目的的外國人,極難取得農地。
2. 例外狀況:繼承取得
若外國人是因為「繼承」而取得上述 7 類禁止土地(例如父親是台灣人,擁有林地,過世後由外籍子女繼承),法律允許繼承取得。
- 處分期限:必須在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3 年內 出售給本國人。
- 逾期未售:若逾期未出售,地政機關將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移送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3. 用途與面積限制
依據《土地法》第 19 條,外國人取得土地需為以下用途之一,且面積與地點受地方政府規範:
- 住宅。
- 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 教堂、醫院。
- 外僑子弟學校。
- 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 墳場。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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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諮詢第三章、 外國人購屋審查流程
外國人買房的流程比本國人多了一個「政府核准」的步驟。整體流程約需 1.5 至 2 個月。
流程圖解
- 簽訂買賣契約(需包含平等互惠條款)
- 身分認證(外國人需辦理護照驗證或授權書認證)
- 報稅(申報契稅、增值稅)
- 送件申請(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提出)
- 地政事務所初審
- 縣市政府複審與核准(關鍵步驟,約 7-14 天)
- 報請內政部備查
- 繳納規費與過戶登記
- 領取權狀
詳細步驟解析
步驟一:準備身分證明文件
這是外國人最容易卡關的地方。
- 在台有居留證者:檢附外僑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 在台無居留證者:
- 需檢附護照(由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經由該國駐台機構證明)。
- 若本人無法親自來台,需授權台灣代理人辦理,該「授權書」同樣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 統一證號申請:需向移民署申請「統一證號」,以便辦理稅務與登記。
- 外國法人(公司):
- 必須先向經濟部申請「認許」,取得外國公司認許證及台灣分公司執照,方可視為準中華民國法人進行置產。
步驟二:送件與審查
將文件送至管轄地政事務所。
- 申請書填寫:需在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填寫「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已確知非屬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切結文字。
- 審查重點:地政人員會確認該國籍是否符合互惠原則,以及該土地之使用分區是否為禁止類別。
步驟三:縣市政府核准
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後,會主動報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 此階段無需申請人介入,屬機關內部公文往返。
- 核准後,縣市政府會發函給地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才會進行最後的登簿作業。
第四章、 稅務與貸款:外國人的隱形成本
取得不動產後,持有的成本與稅務是投資報酬率的關鍵。
1. 房地合一稅 2.0(交易所得稅)
外國人在出售台灣房產時,稅率取決於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身分區別 | 定義 | 持有 2 年內出售 | 持有超過 2 年出售 |
| 境內居住者 | 在台設有戶籍且居住滿 31 天,或無戶籍但居住滿 183 天 | 45% | 35% ~ 15% (隨年限遞減) |
| 非境內居住者 | 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外國人 | 45% | 35% |
若是純投資型的外國買家(未在台居住),無論持有幾年,出售時最低稅率皆為 35%。這是一個極高的稅務成本,需納入投資評估。
2. 持有稅(房屋稅與地價稅)
原則上與本國人相同,依據地方政府規定的稅率繳納。但外國人若無戶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地價稅 2‰),通常會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除非該外國人領有居留證且實際居住於該地,並經稅務機關核准。
3. 銀行貸款
- 成數:外國人貸款成數通常較低,約為房價的 50% – 60%。
- 條件:銀行多要求提供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保證人,或需提供具體的在台工作證明、薪資轉帳證明。
- 利率:通常會比照一般房貸利率再微幅加碼。
第五章、 特別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陸資)
這是極易混淆的領域。在台灣法律中,「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是兩套完全不同的法規體系。
1. 法源不同
- 外國人:《土地法》
- 大陸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9 條)
2. 「543 條款」限制
陸資來台買房,需經過內政部許可,且限制極嚴,俗稱「543」:
- 5:貸款成數不得超過 5 成。
- 4:居住停留時間每年不得超過 4 個月。
- 3:取得登記完畢後 3 年內 不得移轉(出售)。
3. 同社區總量管制
為了避免特定社區被陸資「包棟」影響居住品質,設有總量管制:
- 同一棟或同一社區,陸資取得戶數不得超過總戶數的 10%。
-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取得不動產長期有「總量上限」(每年及總額均有限制)。
第六章、 常見問題 (FAQ)
Q1: 外國人買房可以登記在護照名字嗎?
A: 可以,但登記時會使用中文譯名(需在授權書或申請書上註明中文姓名)。權狀上會顯示該中文姓名與統一證號。
Q2: 港澳居民算是外國人還是陸資?
A: 香港與澳門居民在法律適用上較接近「外國人」。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港澳居民取得台灣不動產,準用外國人之規定(適用土地法平等互惠原則),不適用陸資的 543 條款。但若其資金來源被認定為陸資,則另當別論。
Q3: 外國公司買房可以省稅嗎?
A: 房地合一稅 2.0 實施後,外國營利事業的房地交易所得稅率比照非境內居住個人(45% 或 35%),避稅空間已大幅壓縮。
結語與建議
外國人在台灣取得土地,雖然流程上比本國人繁瑣,需經過「平等互惠」與「縣市政府核准」兩大關卡,但只要避開禁止取得的土地類型(如林地、農地),並由專業代書協助辦理文件驗證,實際上並非難事。
給投資者的專業建議:
- 確認資格:先查詢您的護照國籍是否在「互惠國家名單」之列。
- 資金規劃:考量貸款成數較低(5-6成)及非居住者的高稅率(35-45%)。
- 專業代理:由於涉及跨國文件驗證(TECO)及外文翻譯,務必委任有涉外經驗的地政士(代書)辦理。
若您正計畫以外資身分佈局台灣不動產,建議先進行詳細的稅務試算與法規諮詢,確保投資效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