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林坤毅 地政士
引言:法律的溫度與正義
執業的這些年,我見證過無數家庭在資產傳承時的掙扎與衝突。過去,法律的漏洞有時會成為報復的工具,最著名的莫過於所謂的「大老婆的復仇」。
當被繼承人(往生者)在臨終前將財產轉移給配偶或特定子女,隨後繼承人集體拋棄繼承,導致這筆贈與產生的巨額遺產稅,全數落在無權分配財產的非婚生子女身上。這種「財產拿走,債務留給他人」的現象,在憲法法庭的介入下,終於迎來了歷史性的轉折。
財政部於日前(22日)正式預告修法,這不僅是法源的補強,更是對「賦稅公平」的重新定義。
一、 為什麼要修法?從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談起
1. 「大老婆的復仇」法律盲點
在現行《遺贈稅法》第 15 條規定下,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等繼承人的財產,都必須「視為遺產」併入總額課稅。
原本這是為了防止規避遺產稅,但卻產生了一個副作用:如果受贈人(如大老婆與其子女)在取得財產後選擇「拋棄繼承」,他們在法律上就不再是繼承人,這導致遺產稅的繳納義務全部落到了「沒拿到贈與財產」的其他繼承人(如外遇對象的子女)身上。
2. 憲法法庭的觀點
憲法法庭認為,讓未受贈財產的繼承人去承擔他人受贈財產所產生的稅賦,這嚴重違反了平等原則與租稅公平。因此,財政部此次修法,正是要落實「誰拿財產,誰繳稅」的核心精神。
二、 修法核心重點:受贈人成為「必然」的納稅義務人
本次修正案最大的變革,在於重新定義了「納稅義務人」的順位與責任分配。
1. 按比例負擔稅額
未來新法上路後,只要是死亡前兩年內的受贈人(配偶、各順位繼承人等),必須按照「受贈財產佔遺產總額的比率」來計算並負擔遺產稅額。
2. 拋棄繼承也逃不掉
過往透過拋棄繼承來甩掉稅務負擔的做法將失效。草案明確規定,即便受贈人拋棄繼承,其所受贈的財產依然要計算對應的遺產稅,且受贈人須在「受贈財產的價值限度內」負擔繳納義務。
林坤毅地政士提醒: 這項修法確保了稅捐債權不會因為繼承權的放棄而消失,也保障了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不被不當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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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諮詢三、 實戰模擬:新舊法計算差異大公開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修法影響,我們以財政部提供的案例進行深入試算:
案例背景
- 被繼承人: 陳先生。
- 生前兩年贈與: 贈與陳太太 5,000 萬元、陳兒子 3,000 萬元。
- 死亡時剩餘遺產: 現金 2,000 萬元。
- 遺產總額(併入贈與): 5,000萬 + 3,000萬 + 2,000萬 = 1 億元。
【新法實施後的稅負分配】
| 角色 | 受贈/繼承財產 | 遺產總額佔比 | 稅負承擔責任 |
| 陳太太(配偶) | 5,000 萬 (贈與) | 50% | 負擔 1/2 的遺產稅額 |
| 陳兒子(子女) | 3,000 萬 (贈與) | 30% | 負擔 3/10 的遺產稅額 |
| 全體繼承人 | 2,000 萬 (剩餘) | 20% | 由全體繼承人按比例共同負擔 |
關鍵差異點: 即使陳太太與陳兒子事後拋棄繼承,他們領走的 5,000 萬與 3,000 萬對應的稅金,依然要由他們自己繳納,不能丟給其他繼承人。
四、 稅務利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優化
除了補堵漏洞,本次修法也帶來了一個對納稅人友善的變革,這關係到民法第 1030-1 條的應用。
1. 現狀痛點
目前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俗稱的生存配偶領回一半財產)時,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通常不計入「現存財產」。這導致可扣除額(扣除後免稅)的基數變小。
2. 修法後的優點
草案規定,未來計算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可視為被繼承人的現有財產。
計算範例比較:
- 陳先生死時財產: 4,000 萬元。
- 生前兩年贈與陳太太: 1,000 萬元。
- 陳太太自身財產: 2,500 萬元。
- 舊制計算: (4,000 – 2,500) / 2 = 750萬元(請求權扣除額)。
- 新制計算: 將贈與的 1,000 萬拉回計算,視為陳先生有 5,000 萬。
(5,000 – 2,500) /2 = 1,250 萬元 - 結果: 納稅人可以多扣除 500 萬元 的遺產稅基,達到實質減稅效果。
五、 結語與建議
本次《遺贈稅法》的修正,象徵著台灣在租稅人權上的進步。對於納稅人而言,這不再只是單純的「補稅」或「避稅」,而是需要更精準的規劃。
如果您家中也涉及跨代資產轉移,或是正處於遺產繼承的協商階段,建議您及早尋求專業地政士的協助。法律的變動雖快,但只要掌握正確資訊,就能在合法的框架下,守護最珍視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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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Q1:新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如果我現在正在處理遺產稅怎麼辦?
答: 財政部官員表示,新法將於公告日後正式上路。
。新法上路後案件: 適用新法。
。2024年10月28日(憲判日)後至新法上路前: 適用財政部去年公布的「過渡原則」。
。憲判日之前已確定的案件: 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Q2:如果受贈人拿了錢但現在沒錢繳稅怎麼辦?
答: 法律規定納稅義務以「受贈財產」為限。意思是,如果當時受贈的是一塊地,現在價值跌了,受贈人繳稅的上限就是那塊地的價值。這保護了受贈人不會因為受贈而負債。
Q3:為什麼說這次修法對「大老婆」也有好處?
答: 雖然大老婆不能再透過拋棄繼承把稅丟給別人,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基準變大了。這意味著在合法的稅務申報下,配偶可以主張更高的扣除額,整體家庭負擔的遺產稅總額反而可能減少。
Q4:非婚生子女在這次修法中得到了什麼保障?
答: 非婚生子女(或其他弱勢繼承人)不再需要承擔他們「看得到吃不到」的財產所產生的稅賦。這確保了他們繼承到的遺產不會被高額稅金啃食殆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