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優先購買權」?買賣共有土地持分時,地政士提醒的必辦程序

作者:林坤毅地政士

在不動產交易的實務中,我們經常遇到客戶焦急地詢問:「林代書,我跟親戚共同持有一塊地,有人想買我的部分,我一定要問過其他共有人嗎?」或是「我租房子住了十年,房東要賣房子,我有權利先買下來嗎?」

這些問題的核心,都在於「優先購買權」(又稱優先承買權)。這是一項為了簡化土地所有權、促進土地利用效率,或是保障長期土地承租人權益而存在的法律機制。

一、 拆解優先購買權:法律的初衷與分類

優先購買權,簡單來說,就是當不動產所有權人想將財產賣給「第三人」時,特定身分的人(如共有人、承租人、地上權人)有權要求以「同樣的條件」優先買下該不動產。

1. 債權效力 vs. 物權效力

這是最專業也最重要的區分,身為地政士,我必須提醒您兩者的差異:

  • 債權效力(如土地法 34-1 條):若賣方未通知優先權人就賣給他人並完成登記,該買賣仍有效,但優先權人可以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
  • 物權效力(如土地法 104 條):若賣方未通知便過戶,優先權人可以主張該過戶行為無效,甚至要求塗銷登記後由自己買回。這對買方的威脅極大。

二、 共有土地的持分買賣: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實務應用

台灣有許多祖傳土地,經過幾代繼承,持分往往變得非常細碎。為了避免土地因共有人過多而難以開發,法律規定了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1. 誰有權利?

當其中一位共有人(出賣人)想把自己的持分賣給「共有人以外的人」時,其他共有人就有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

2. 必須履行的程序

身為地政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我會嚴格執行以下程序:

  • 書面通知:出賣人必須以書面(通常建議使用存證信函)通知所有共有人買賣條件(包含價格、付款方式等)。
  • 15 天的考慮期:共有人在收到通知後 15 天內若不表示意見,視為放棄(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 切結責任:在辦理過戶登記時,出賣人必須向地政事務所切結「已依法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且無人願優先購買」。

林代書提醒: 如果出賣人故意隱瞞買賣訊息,雖然過戶會成功,但若日後其他共有人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出賣人往往得不償失。


三、 承租人的守護神:土地法第 104 條與 107 條

如果您是房東或房客,這部分與您息息相關。

1. 基地出賣(土地法 104 條)

若土地上有他人的房屋(如地上權、典權或租地建屋關係),當土地要賣時,房屋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反之亦然。這具有物權效力,絕對不能忽視。

2. 耕地租賃(土地法 107 條)

在農業社會背景下,為了保障辛勤耕作的農民,耕地承租人(佃農)在房東賣地時,擁有極強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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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地政士的專業介入:為什麼程序正義至關重要?

為什麼買賣共有土地時,大家都說一定要找地政士?因為這中間有太多的「坑」。

1. 價格的對等性

優先購買權必須基於「同一價格」(或同樣條件)。如果第三人出價 1000 萬元,優先權人就必須出 1000 萬元,不能討價還價。地政士會負責審核買賣契約,確保條件公開透明。

2. 通知對象的精準度

有時候共有人已經過世,繼承人眾多且散居各地。地政士的專業在於透過謄本調查與戶政資料,精確找出所有應通知的對象,避免因漏掉一人而導致整起交易產生法律瑕疵。

3. 拋棄證明的取得

最穩當的做法是取得所有優先購買權人的「放棄優先購買權證明書」。但在實務上,若對方不願配合,我們便會透過存證信函與郵局雙掛號回執,作為地政事務所登記時的合法憑證。


五、 實務案例分享:沒做好程序的代價

曾有一位客戶 A 先生,私下將持分土地賣給了朋友並完成過戶。半年後,其他共有人發現後告上法院。雖然 A 先生認為「我的土地我想賣誰就賣誰」,但法院判定 A 先生違反土地法通知義務,導致其他共有人失去增加持分的機會,最終判定 A 先生需賠償其他共有人數十萬元的價差損失。

這就是為什麼我常說:「程序走得對,過戶才安心。」

結語:讓專業護航,確保資產交易圓滿

不動產是許多人一生中最大宗的資產交易。優先購買權的存在,雖然增加了一些行政程序,但其本意是為了維護法秩序與財產利用的完整性。

如果您目前正遭遇共有土地處分的難題,或是對租約中的優先權有疑慮,歡迎隨時諮詢。我們將以最專業的法律視角及專業的服務,為您的家產權益把關。

想要確保您的土地交易萬無一失嗎?現在就聯繫我們,讓我們為您的資產規劃最穩健的道路。

關於作者:林坤毅 地政士
林坤毅地政士深耕不動產領域多年,不僅精通複雜的土地登記與稅務規劃,更將「有溫度的專業」視為執業核心。面對高齡化社會,林地政士致力於協助家庭建立完善的資產傳承與防護網。他擅長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將生硬的法規轉化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是無數家庭信賴的不動產守護者。他的座右銘是:「不僅處理房地,更要安頓人心。」

重點整理

Q1:如果有多個共有人都要主張優先購買權,該給誰買?

答:如果有多位共有人都想買,則由這些人按照原本的持分比例共同承買。除非他們之間另有協議,否則法律是以比例分配為原則。

Q2: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要求分期付款嗎?

答:需視買賣雙方的買賣契約約定內容為何。優先購買權必須遵守「同一價格」或「同一條件」。

Q3:如果我把土地「贈與」給小孩,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嗎?

答:沒有。優先購買權僅限於「買賣」行為。若是贈與行為,則不適用土地法 34-1 條的優先購買權。

Q4:收到存證信函後,要在幾天內決定?

答:根據土地法 34-1 條執行事項規定,是收到通知後的 15 天內。如果逾期沒有以書面表示要買,法律就會視為您已經放棄這項權利。

Q5:買方如果知道有優先權人,該如何自保?

答:建議買方在契約中要求賣方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並明確約定若因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權利導致無法過戶時,賣方應退還價金並支付違約金。當然,最好的方法是請地政士先行確認所有優先權人皆已合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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