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林坤毅地政士
前言:看似理所當然的夫妻借款,為何在遺產稅申報時踢到鐵板?
在台灣的家庭財務結構中,夫妻之間的資金調度極為常見。無論是為了投資理財、購買不動產,或是企業周轉,配偶之間互相匯款支援是許多家庭的日常。然而,當其中一方不幸身故,家屬在進行遺產稅申報時,往往會理所當然地認為:「另一半生前還欠我幾千萬,這筆錢當然要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啊!」
實務上,許多納稅義務人正是因為這種「理所當然」的心態,在國稅局查核遺產稅時遭遇重大挫折,甚至面臨鉅額稅單與行政訴訟。本文將透過一件真實的行政法院判決案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度訴字第 530 號判決》,深度剖析「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的認定標準,探討「舉證責任」在稅務訴訟中的致命影響力,並為正準備進行財產傳承與資產規劃的讀者,提供最專業的自保策略。
真實案例剖析:張先生的千萬遺產稅保衛戰
本案的背景十分典型。原告林太太的配偶張先生(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5月中旬不幸辭世。林太太在悲痛之餘,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在盤點張先生的財務狀況時,林太太指出張先生生前曾向她借了大量的資金用於各項調度,因此她在更正申報時,增列了一筆高達新台幣99,842,279元的「未償債務扣除額」,主張自己就是這筆近億元債務的債權人。
國稅局的初查與核定結果 面對這筆龐大的債務扣除額,國稅局(被告)展開了嚴格的查核。國稅局認為,林太太雖然提出了銀行匯款紀錄,但未能提示「完整的借貸資金流程」與相關具體事證,因此否准認列該筆未償債務。最終,國稅局核定張先生的遺產總額約為1.98億元,遺產淨額約為7814萬元,林太太與其他繼承人必須繳納高達992萬餘元的應納遺產稅額。
林太太無法接受此一結果,認為國稅局無視了夫妻間真實的資金往來,隨後申請復查遭到駁回,提起訴願亦遭駁回。最終,林太太針對其中32,137,500元的未償債務(分為3000萬元及2137萬5000元兩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法院撤銷國稅局的處分。
法院判決的核心爭點:錢有匯過去,就等於是借款嗎?
在本件行政訴訟中,法院的審理聚焦於三個核心爭點,這三個爭點也是所有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未償債務扣除額時,必須深刻理解的法律概念:
爭點一:系爭未償債務是否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還原告之債務?
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中明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這裡的關鍵字在於「未償之債務」與「確實之證明」。
法院指出,所謂的「消費借貸」,依照《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規定,除了必須有「金錢的交付」(即匯款事實)之外,更重要的是當事人之間必須有「借貸意思之合致」。換言之,林太太把錢匯給張先生,可能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贈與、可能是共同投資、可能是家庭生活費用分攤,甚至可能是償還之前的欠款。單憑「金錢往來」的客觀事實,在法律上並無法直接推論出雙方存在「借貸關係」。
爭點二:舉證責任的分配機制
這是許多民眾在與國稅局交手時最常吃虧的地方。法院明確表示,在稅務訴訟中,「遺產稅扣除額」是一種會導致「稅捐債權減縮或消滅」的要件事實。白話來說,你要扣除遺產、少繳一點稅,這個對你有利的事實,依法必須由「納稅義務人(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林太太必須提出「確實的證據」,讓法官在心證上達到「確信借貸關係存在」的程度。相對地,國稅局(被告)不需要證明「你們之間沒有借貸」,國稅局只需要提出合理的懷疑或反證,讓這筆借貸關係的存在與否陷入「真偽不明」的狀態,那麼敗訴的不利益就必須由林太太來承擔。
爭點三:資金往來紀錄的完整性與時效迷思
林太太在訴訟中提出了一份「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的資金調度往來明細」。她認為這已經足以證明雙方金流頻繁且確實有欠款未還。
然而,法院點出了一個致命的盲點:「核課期間」並不等同於「借貸期間」。國稅局查稅的核課期間或許有其年限,但夫妻間的借貸關係如果是真實存在的,就應該從最初約定借款的那一天開始計算。只要沒有超過《民法》第125條規定的15年請求權時效,所有的借、還款紀錄都應該一併列入計算,才能看出雙方資金往來的「全貌」。林太太片面截取了最後5年的金流資料,法院認為這無法證明這3200多萬到底是一筆獨立的借款,還是過去無數次借貸相抵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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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諮詢判決結果與法理啟示:為什麼林太太會敗訴?
經過審理,行政法院最終判決原告林太太之訴駁回,所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法院在判決理由中給出了極具參考價值的見解:
- 只有匯款,沒有借款合意:林太太提出的證據,至多只能證明她與丈夫之間「資金出入往來頻繁」,以及「確有匯款事實」。但是,針對借款最重要的核心要素——「借款的利息怎麼算?」、「還款期限是何時?」、「還款方式是什麼?」——林太太完全無法提出任何書面契約或通訊紀錄來證明。
- 無法符合「確實證明」的法定要件:因為缺乏借貸意思表示互相合致的證據,國稅局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認為該債務不具備「確實之證明」而否准認列,法院認為國稅局的作法完全合法且適當。
這個判決打破了許多民眾的迷思:「夫妻之間談借錢傷感情,匯個款就好,不用寫借據。」但在稅法與行政法院的放大鏡下,沒有借據、沒有還款約定、沒有利息支付紀錄的金流,就是無法被認可的債務。
遺產稅申報四大防雷策略
為了避免重蹈本案的覆轍,針對正在進行資產規劃、財產傳承,或是家中有繼承案件正在辦理的民眾,以下是稅務專家與律師建議的四大自保策略:
策略一:落實「親兄弟明算帳」,夫妻借貸必須書面化
如果是大額的資金借貸,無論對方是配偶、子女還是親友,務必簽署正式的「借款契約書」。契約內容必須明確記載:借款金額、借款日期、資金交付方式(對應匯款帳號)、還款期限、利息約定(即使是無息借款也要載明),最好能經過民間公證人公證,確保文書的真實性,這在未來面對國稅局查核遺產稅時,將是最強而有力的「確實之證明」。
策略二:保留完整的金流與對話紀錄
除了合約,匯款時請在銀行匯款單的「備註欄」註明「借款」。此外,雙方若透過LINE、Email討論借款與還款事宜,這些電子紀錄也應截圖妥善保存,以作為「借貸意思合致」的旁證。
策略三:切忌選擇性提供資料,資金流向須具備連貫性
如法院見解所述,不要只拿對自己有利的某幾年資料去向國稅局主張未償債務。如果你主張配偶欠你3000萬,你必須能完整交代這3000萬是從哪幾個帳戶、在什麼時間點匯出,且對方確實未曾透過其他形式(如代償其他債務、現金提領)還款。
策略四:善用專業顧問進行生前資產規劃
許多高資產族群到了晚年才開始思考遺產稅問題,往往為時已晚。真正的財產傳承規劃應該提前10年以上啟動。透過專業會計師或律師的協助,釐清夫妻名下的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或是運用信託、保險等合法工具進行配置,遠比在人走後去跟國稅局爭論「未償債務」來得安全且有效。
結論:法律不保護權利睡著的人,也不輕信未經證實的債務
本件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的行政訴訟,給了所有納稅義務人一個震撼教育:在稅法的世界裡,「事實」與「能被證明的法律事實」是兩回事。
「消費借貸」的成立要件極為嚴格,舉證責任的重擔更是完全落在納稅人肩上。面對高達千萬、甚至上億的遺產稅申報,我們不能依賴口頭承諾或家屬間的默契。建立清晰的財務界線、完善的書面紀錄,並及早導入專業的資產規劃諮詢,才是守護家族打拼一輩子的財富,讓財產順利傳承給下一代的唯一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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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諮詢重點整理
Q1:配偶過世了,生前他名下的帳戶都是我在匯錢進去,這算不算他欠我的未償債務?
A1:不一定。單純的匯款紀錄只能證明「資金有流動」,不能證明是「借款」。在國稅局與法院的認定中,必須提出「借款合約」、「還款約定」等證據,證明雙方有「借貸意思合致」,才能依法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Q2:夫妻之間寫借款契約會不會太奇怪?國稅局會承認嗎?
A2:不會奇怪,反而非常必要。只要合約內容具備借款要件(金額、期限、利息約定等),且有對應的匯款金流,國稅局在審查遺產稅時就有極大機率承認。若能經過公證,證據力會更高。
Q3:行政法院說「舉證責任」在納稅義務人身上是什麼意思?
A3:意思是,因為申報「未償債務」可以讓你少繳遺產稅,所以你必須拿出充足的證據說服法官這筆債務是真的。國稅局不需要證明你們沒借錢,只要國稅局覺得你的證據不夠充分,敗訴的風險就由你承擔。
Q4:為什麼我提供過世前5年的銀行匯款明細給國稅局,還是被退回?
A4:法院認為,真正的借貸關係是從「借錢的那一天」開始算起,且時效長達15年。如果只提供最後5年的資料,無法看出你們雙方這十幾年來資金往來、借貸相抵的全貌,因此無法成為「確實之證明」。
Q5:家裡長輩年紀大了,現在開始整理這些金流還來得及嗎?
A5:永遠不嫌晚。建議盡快尋求專業會計師或律師協助,釐清目前的資產狀況與潛在的稅務風險,把過去沒有寫清楚的資金往來,透過合法方式確立債權債務關係,或提前啟動財產傳承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