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必讀: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真的是節稅萬靈丹?深度解析二次繼承的稅務陷阱

撰文|林坤毅 地政士

前言

在面對親人離世的哀傷時刻,家屬往往還得面對繁雜的遺產稅申報問題。在眾多節稅工具中,「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簡稱分配請求權)常被視為降低遺產稅的「超級王牌」。許多繼承人在申報時,直覺認為:「只要能把被繼承人的財產分一半給生存配偶,遺產總額少了,稅自然就少了。」

然而,身為專業的地政士,我必須溫暖但堅定地提醒您:這張王牌,並非在所有局勢下都能贏得勝利。

如果不加思索地運用,這項原本用來保障生存配偶權益的法律條款,可能會在未來(當生存配偶也過世時),演變成更加沈重的稅務負擔。今天,我們將深入剖析這項權利的本質,並透過詳細的數據試算,帶您看透「第一次繼承」與「第二次繼承」之間的連動關係,協助您做出最明智的家庭財務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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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什麼它是節稅熱門選項?

在深入探討陷阱之前,我們先來理解這項權利的法律基礎與溫暖初衷。

1.1 法律的溫柔:肯定家務勞動與共同貢獻

依據《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其中一方死亡),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這條法律的立法精神,在於肯定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累積的共同貢獻。無論是在外工作賺錢,還是在家操持家務,法律認為兩者的價值是平等的。因此,財產少的一方,有權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1.2 節稅的原理:降低遺產總額的「扣除額」

在稅務操作上,這項權利的威力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當生存配偶行使這項請求權,從被繼承人遺產中拿走的這筆金額,可以從「遺產總額」中全數扣除。

【簡單範例】

  • 丈夫(被繼承人): 婚後財產 1 億元。
  • 妻子(生存配偶): 婚後財產 0 元。
  • 差額: 1 億元。
  • 請求權金額: (1億 – 0) ÷ 2 = 5,000 萬元。

若妻子主張此權利,丈夫的課稅遺產總額瞬間從 1 億元降為 5,000 萬元。這在累進稅率的架構下,不僅減少了稅基,更有可能降低稅率級距(例如從 15% 降至 10%),節稅效果立竿見影。


二、 隱藏的冰山:為什麼說它「不絕對有利」?

既然能少繳稅,為什麼我會說這可能是個陷阱?關鍵在於時間的維度——我們不能只看當下,必須看兩代、甚至兩次繼承的總成本。

主張分配請求權的本質,是將財產從「先過世者」的名下,「搬移」到「後過世者(生存配偶)」的名下。這筆被搬移的財產,在未來生存配偶過世時,將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面臨第二次課稅。

這時,一個至關重要的稅務規則登場了:短期繼承的扣除優惠。

2.1 關鍵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17 條

為了避免同一筆財產在短時間內因連續發生繼承而重複被剝皮(重複課稅),稅法給予了極大的優惠:

  • 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繳過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稅)。
  • 死亡前 6 至 9 年內繼承之財產:依年次按 80%、60%、40%、20% 比例扣除。

2.2 最致命的誤區:請求權取得 vs. 繼承取得

這是整篇文章最重要的觀念,請務必筆記:

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財產,在法律上視為「拿回屬於自己的財產」,而非「繼承」。因此,當生存配偶未來過世時,這筆財產完全不適用「5 年內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優惠!

這意味著:

  1. 若選擇「繼承」: 太太繼承先生遺產,若太太 3 年後過世,這筆錢在太太的遺產稅申報中是 0 元(免稅)。
  2. 若選擇「分配請求權」: 太太請求分配拿回遺產,若太太 3 年後過世,這筆錢在太太的遺產稅申報中是 100% 應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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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深度情境試算:數字會說話

為了讓您更有感,我們透過具體的數字來進行「雙次繼承」的稅負比較。

【預設背景】

  • 被繼承人(夫): 遺產總額 1 億元(均為婚後有償取得)。
  • 生存配偶(妻): 自身財產 0 元。
  • 繼承人: 配偶與兩名成年子女。
  • 悲傷的情境: 夫過世後,妻因悲傷過度或年邁,於 3 年後也相繼過世。
  • (註:為簡化比較,以下試算暫忽略免稅額與喪葬費等固定扣除額,專注於「主要資產」與「稅率」的變動。稅率採三級累進:5621萬以下10%、5621萬-1億1242萬15%、1億1242萬以上20%)

情境 A:積極主張分配請求權(追求第一次極致省稅)

第一階段:夫過世

  • 夫遺產:1 億元。
  • 妻行使請求權:(1億 – 0) ÷ 2 = 5,000 萬元(從夫遺產中扣除,移轉給妻)。
  • 夫的課稅遺產淨額(概算):5,000 萬元。
  • 第一次遺產稅(約): 5,000 萬 × 10% = 500 萬元
  • 分析:成功將遺產稅減半,且稅率壓在 10%。

第二階段:妻 3 年後過世

  • 妻遺產:5,000 萬元(這是 3 年前請求過來的)。
  • 關鍵檢核: 適用 5 年內繼承免稅嗎? 不適用
  • 妻的課稅遺產淨額(概算):5,000 萬元。
  • 第二次遺產稅(約): 5,000 萬 × 10% = 500 萬元

【兩次繼承總稅負】:500 萬 + 500 萬 = 1,000 萬元。


情境 B:不主張分配請求權(善用短期繼承扣除額)

第一階段:夫過世

  • 夫遺產:1 億元。
  • 不主張請求權,由妻與子女共同繼承。假設妻繼承其中 5,000 萬元(透過協議分割),子女繼承 5,000 萬元。
  • 夫的課稅遺產淨額(概算):1 億元。
  • 第一次遺產稅(約): 5621萬×10% + (1億-5621萬)×15% = 約 1,218 萬元
  • 分析:第一次繳的稅確實比較多,讓人心痛。

第二階段:妻 3 年後過世

  • 妻遺產:5,000 萬元(這是 3 年前繼承來的)。
  • 關鍵檢核: 適用 5 年內繼承免稅嗎? 適用!(依遺贈稅法第17條)。
  • 妻的課稅遺產淨額:0 元(該 5000 萬不計入)。
  • 第二次遺產稅:0 元

【兩次繼承總稅負】:1,218 萬元 + 0 元 = 1,218 萬元。

初步比較結果

在這個特定案例中,主張請求權(情境 A)總共省下了 218 萬元。

等等,這不是代表主張請求權是對的嗎?

請別急,變數來了! 如果今天妻子的身體狀況非常不好,或者夫妻雙方的財產結構稍微改變,結果將會驚天逆轉


四、 稅務規劃的黃金交叉點:何時該「放棄」主張?

透過大數據模擬與實務經驗,我們歸納出以下三種情況,「不主張」分配請求權,反而對家族資產傳承更為有利

1. 生存配偶年事已高或健康狀況堪慮

這是最人性化、也最現實的考量。

  • 風險: 如果生存配偶在 5 年內甚至更短時間內可能過世,將大筆資產移轉到他/她名下,雖然第一次省了稅,但第二次遺產稅時,這筆資產將失去「5 年內繼承不計入」的保護傘,重新被課一次稅。
  • 策略: 若預期兩次繼承發生時間間隔很短,直接讓子女繼承,或者讓配偶「繼承」而非「請求分配」,更能利用稅法優惠。

2. 生存配偶本身財產極高(稅率級距陷阱)

如果上述案例中,妻子本身已有 1 億元資產(繼承或受贈與而來的財產)。

  • 若主張請求權: 再拿夫的 5,000 萬,妻資產變 1.5 億。未來妻過世時,這 1.5 億全部要課遺產稅,且因為總額高,稅率直接飆升至 20% 最高級距。
  • 若不主張: 夫的 1 億在夫過世時課稅(15%),但妻的 1 億維持原狀。避免了將「低稅率資產」堆疊成「高稅率資產」。

3. 資產增值潛力與繳稅資金流

若夫的遺產多為不動產且預期大幅增值。

  • 主張分配: 不動產移轉給妻,妻過世時以「過世當下的公告現值」課稅。若這幾年公告現值調漲,第二次課稅的稅基會變大。
  • 直接繼承: 若子女直接繼承,未來增值的部分屬於子女資產,不會再次面臨遺產稅問題(直到子女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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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一張表看懂怎麼選

為了方便您快速評估,我們製作了這份決策矩陣:

評估構面建議 主張 請求權的情況建議 放棄 請求權的情況
生存配偶年齡/健康年輕、健康良好,預期壽命長(超過 9 年以上)年邁、重病、預期壽命較短(5-9 年內)
生存配偶自身財產財產極少或為零財產已多,且加上分配額後會導致稅率級距跳升
兩代資產總量資產總額中等,分配後雙方均在低稅率級距(10%)資產鉅額,分配後反而使生存配偶適用最高稅率(20%)
現金流需求繼承人手上現金不足,急需降低本次稅負以完稅繼承人現金充裕,可負擔第一次稅負,著眼長遠節稅
財產控制權希望保障生存配偶晚年生活無虞,掌握經濟大權希望資產盡快傳承給下一代,避免配偶再婚或其他變數

六、 地政士的溫馨叮嚀:除了稅,還有「愛」與「和諧」

在談論冷冰冰的數字之餘,我們不能忽略遺產規劃的核心是「人」。

有時候,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僅僅是為了節稅,更是為了保障生存配偶(通常是媽媽)的安全感。透過法律賦予的權利,讓媽媽名下擁有足夠的養老金,不用看子女臉色過日子,這份尊嚴與安心,其價值往往超過省下的幾百萬稅金。

反之,若子女擔心繼父/繼母將財產拿走後流落外人田,或者家庭內部對於財產分配已有共識,那麼「放棄主張」或許更能促進家庭和諧,讓繼承程序順利完成。

專業建議的下一步

面對複雜的資產結構與稅法條文,單憑直覺很容易誤踩雷區。在申報遺產稅前,我建議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1. 盤點資產: 列出夫妻雙方所有婚前、婚後財產,並區分有償與無償取得(因繼承或贈與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分配範圍)。
  2. 雙向試算: 不要只算「現在要繳多少」,請專業地政士幫您試算「現在 + 未來」的總稅負。
  3. 家族會議: 在了解稅務後果後,召開家庭會議,坦誠溝通配偶的養老需求與子女的傳承期待。

「稅務規劃不是在算數學題,而是在寫家族的故事。」

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一把強大的雙面刃。用得好,它是資產的防護盾;用不好,它可能成為稅務的迴力鏢。希望這篇文章能協助您做出最適合家族長遠利益的溫暖決策。


常見問題 FAQ

Q1: 只要夫妻一方過世,就一定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嗎?

A: 不一定。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 法定財產制(目前大多數夫妻適用)。2. 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3. 財產必須是「婚後」且「非無償取得」(繼承、慰撫金等不算)。

Q2: 主張這項權利需要所有繼承人同意嗎?

A: 理論上這是生存配偶對被繼承人的「債權」,配偶單獨主張即可。但在實務申報遺產稅及不動產登記時,通常需要全體繼承人簽署同意書,以避免後續爭議導致國稅局無法核認。

Q3: 如果主張了但後來發現不利,可以撤銷嗎?

A: 在國稅局核定前通常可以更改,但一旦核定並完成產權移轉,要再回復原狀會涉及贈與稅等複雜問題,建議事前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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