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林坤毅地政士
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或進行家族資產傳承規劃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一直是合法節稅的核心工具。然而,許多民眾在計算婚後財產與遺產總額時,常因誤解保險法理與稅法規定,導致節稅不成反而被加稅、補稅。
本文將透過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295 號判決(人物均已去識別化),深入剖析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能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主張帳戶資金為借名登記時的舉證負擔,以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的協力義務。不論您正面臨繼承節稅爭議,或是打算提前進行資產配置,本篇文章都將為您提供最權威、實用的法律與稅務指引。
一、真實案例剖析:陳先生的遺產稅節稅風波
1. 案情起源與申報經過
陳先生的妻子林太太於民國 105 年不幸離世。陳先生在辦理林太太的遺產稅申報時,列報了林太太名下位於淡水一信的存款共計約 735 萬元,並依據《民法》第 1030 條之 1 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列報了金額高達 856 萬餘元的扣除額,希望能有效降低應繳納的遺產稅。
2. 國稅局補徵與重行核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在審查後,依據相關通報資料發現,陳先生涉嫌漏未申報其本人「借名登記」於親友許先生帳戶內的存款金額高達 1,315 萬餘元。國稅局認為這筆資金屬於陳先生現存的婚後財產,重新計算後,將陳先生原本主張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大幅調降至 184 萬餘元,並要求陳先生補繳遺產稅 65 萬餘元。
3. 行政救濟與法院判決結果
陳先生對此核定極為不服,認為該筆借名存款與妻子的遺產認定有誤,且妻子的死亡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應納入妻子的婚後財產計算,遂依法提出復查、訴願,但均遭駁回。陳先生隨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繼續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最終做出判決:上訴駁回,國稅局補徵稅額及扣除額重核之處分完全合法,陳先生敗訴定讞。
二、爭點一:死亡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能否列入被繼承人婚後財產?
本案最大的法律爭議之一,在於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死亡時,其生前投保的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保價金),是否還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現存婚後財產」?
陳先生主張,妻子的保單具有實質財產價值,應計入妻子死亡時的婚後財產中,藉此擴大妻子的婚後財產總額,從而拉大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差額,達到增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目的。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明確指出,陳先生的法律主張屬於對《保險法》與《民法》剩餘財產分配機制的誤解。理由如下:
- 權利性質的轉變(死亡給付請求權)
在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中,當要保人同時為被保險人時,一旦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契約即告終止。此時,原本存在於保險契約中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已依法且依約轉化為受益人(或繼承人)對保險公司的「保險給付請求權」。 - 要保人失去財產控制權
被繼承人死亡後,要保人本身及其繼承人,已經無法再對該保險契約行使保單借款、終止契約退還保價金等任何財產權利。因此,該保單價值準備金在被繼承人死亡的瞬間,即不再屬於被繼承人「現存」的婚後財產。 - 不得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既然保單價值準備金已轉化為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就不屬於《民法》第 1030 條之 1 所稱的「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之婚後財產」,自然不能將其金額列入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
法律精華重點:
保險給付請求權屬於受益人的獨立財產權利,保單價值準備金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告消滅並轉化,因此絕不能作為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分配差額的婚後財產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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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諮詢三、爭點二:主張「借名登記」與存款歸屬,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本案另一個爭議焦點在於,存款帳戶內的資金到底屬於誰?陳先生主張淡水一信帳戶內的 400 萬元並非妻子的遺產,而是自己寄放在妻子帳戶的錢;同時也對自己借用許先生帳戶的 1,315 萬元資金歸屬提出抗辯。
1. 刑事不起訴處分書不等於稅務課稅依據
陳先生提出了地檢署的刑事不起訴處分書及事後簽署的條約和解書,試圖證明資金流向與借名關係。但法院認為:
- 刑事不起訴處分僅代表不構成刑事犯罪(例如侵占或背信),並不等於民事或稅法上已認定該筆資金所有權不屬於被繼承人。
- 納稅義務人在初次申報遺產稅時,已自願將該存款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事後若要推翻先前的申報事實,必須提出客觀且具有強烈說服力的實質證據(如資金來源流水帳、借名登記契約書、定期轉帳利息流向等)。
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與協力義務
在稅務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如下:
| 舉證主體 | 責任範圍與法定義務 | 實務運作機制 |
| 稅捐稽徵機關 | 客觀舉證責任 | 就課稅處分之要件事實(如是否有應稅資產、未申報所得等)承擔舉證責任。 |
| 納稅義務人 | 協力義務與動搖心證責任 | 對於自身管領範圍內的事實(如私人借名契約、資金內部協議),負有提出帳簿、文據與資金流水之協力義務。若稽徵機關已提出相當證明,納稅人否認時,必須提出反證以動搖法院心證。 |
法院認為,國稅局已依銀行流水與申報資料完成基本舉證,而陳先生事後提出的和解書與不起訴處分,不足以動搖國稅局認定的事實,因此不予採信。
四、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公式與資產採計標準
為了讓讀者清楚理解為何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借名財產會影響稅額,以下整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完整計算邏輯:
1. 核心計算公式
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配偶得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主張分配差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 {(生存配偶現存婚後財產 – 生存配偶婚後負債) – (被繼承人現存婚後財產 – 被繼承人婚後負債)}÷2
(註:計算時須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2. 資產類型採計對照表
| 財產或權利類型 | 是否計入「現存婚後財產」? | 稅務與法律說明 |
| 一般銀行存款/股票/不動產 | 是 | 死亡時名下持有之婚後取得財產均需採計。 |
| 死亡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否 | 被繼承人死亡時,保價金已轉化為受益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非現存婚後財產。 |
| 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資產 | 看舉證結果 | 若無法證明借名關係,名下有登記的一方即被認定為實質所有權人。 |
| 繼承或無償贈與取得之財產 | 否 | 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明確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 |
五、家族資產規劃與繼承節稅的 5 大常見陷阱
從最高行政法院此一判決,我們可以總結出家族資產傳承與辦理繼承時,絕不能踩的 5 大雷區:
- 誤以為所有保單都能當作剩餘財產扣除額人
壽保險的「死亡給付」與生前「保單價值」在要保人兼被保險人身故後,法律性質完全不同。不可將身後保險給付劃入婚後財產來拉高扣除額。 - 缺乏書面契約的「口頭借名登記」
親友間常有借用銀行帳戶或名義買房的情形,若未留下明確的借名登記契約、資金匯款水單及利息支付憑證,稅務機關一律依「名義人」認定財產歸屬。 - 誤信「不起訴處分書」能解決稅務爭議
刑事不起訴僅代表不構成犯罪,稅務機關對於資產實質歸屬有獨立的實質課稅認定權,無法單憑刑事結果直接撤銷課稅處分。 - 申報前後說詞不一動搖誠信
初次申報時將存款列為遺產,被查到其他漏報資產後才改口主張該存款是「借名」或「非遺產」,極易被法院認定為事後卸責之詞。 - 忽略納稅義務人的「協力義務」
稅務官司中,涉及私人領域的資金往來,國稅局只要舉出合理懷疑,舉證責任就會轉移到納稅人身上。拿不出完整帳目憑證,幾乎必敗。
六、專家建議:如何合法規劃繼承與保護資產?
要避免重蹈本案陳先生的覆轍,建議在進行遺產稅申報與資產配置時,採取以下三大策略:
- 落實實質資產盤點與契約留存:
家族內部若有借名登記或資金往來,務必簽署書面協議並留存完整的銀行轉帳紀錄,不可僅憑口頭約定。 - 精確釐清保險架構:
投保時應明確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安排。若旨在運用保險金進行資產留存,應特別注意保單價值與遺產稅、贈與稅及實質課稅原則的對接關係。 - 申報遺產稅前諮詢專業地政士: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是強大的節稅工具,但資產項目的採計非常嚴謹,申報前應透過專業團隊進行精算與合法性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