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林坤毅地政士
在傳統社會與家庭互動中,許多長輩習慣在聊天時說出:「我這間房子以後留給孫子」、「這棟樓以後就給小傑了」這類話語。當長輩過世後,受贈人若拿不出白紙黑字的遺囑,常會以民法上的「死因贈與」主張自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進而與其他繼承人對簿公堂。然而,僅憑長輩生前的口頭承諾或親友的單方證詞,真的可以在法律上討回房產嗎?本文將透過真實裁判觀點,深入解析死因贈與的法律成立要件、舉證責任分配及正確的資產傳承規劃方式。
什麼是「死因贈與」?與一般贈與、遺贈有何不同?
死因贈與是指「以贈與人死亡為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也就是說,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在生前約定好:當贈與人死亡時,受贈人即可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為了更清楚釐細死因贈與的法律定位,下表比較了三種常見的財產移轉方式:
| 財產移轉類型 | 性質 | 成立要件 | 生效時點 | 需否受贈人同意 |
| 一般贈與 | 雙方法律行為(契約) |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民法第406條) | 契約成立時生效 | 是(須受贈人承諾) |
| 死因贈與 | 雙方法律行為(契約) |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並以死亡為停止條件 | 贈與人死亡時生效 | 是(須受贈人承諾) |
| 遺贈 | 單方法律行為 | 須依遺囑法定方式製作(如公證遺囑) | 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 否(無需受贈人事前同意) |
死因贈與的成立要件:為什麼口頭說說無法成立?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長輩「說過要給」,死因贈與就成立了。事實上,民法對死因贈與的審查極為嚴格,必須滿足以下核心要件:
-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贈與人必須「明確表達要在死後將特定財產贈與受贈人」,且受贈人必須「現場或即時明確表示接受」。若僅是贈與人單方面宣示,受贈人並未在場或未為承諾,契約並未成立。 - 負擔舉證責任: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主張有利於己事實之當事人,應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因此,主張死因贈與存在的一方,必須拿出極高證明力的證據證明「雙方當初確實達成合致」。
恒立值得您的信賴
馬上諮詢實務案例解析:爺爺口頭承諾給孫子房子,法院為何判敗訴?
為了讓大家理解法院如何審理這類爭議,我們以一宗真實的民事訴訟案例《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家上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進行深度剖析:
案情背景
孫子小傑主張,其祖父陳老先生生前曾多次表達「死後要將名下的不動產贈與給小傑」,雙方已成立死因贈與契約。陳老先生過世後,其他法定繼承人(包含陳老先生的子女阿明、阿芬、阿婷)辦理了繼承登記,將不動產登記為共同共有。小傑不服,遂提起訴訟,要求繼承人阿明等人將該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給自己。
繼承人阿明等人則堅決否認陳老先生生前曾與小傑成立任何死因贈與契約,並指出小傑無法提出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且辦理繼承登記時小傑亦未提任何異議。
關鍵爭點
- 小傑與陳老先生之間,是否確有成立死因贈與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
- 小傑所舉證人(小傑的母親阿秀、姐姐阿莉、鄰居張太太)之證詞,是否足以證明契約存在?
- 陳老先生縱曾於生前向他人表示欲將不動產留給小傑,是否即構成死因贈與契約之有效成立?
法院見解與判決理由
法院最終判決小傑敗訴,駁回其上訴。法院的核心研判理由如下:
1. 舉證責任與時點模糊違背常理
法院指出,不動產價值龐大,若陳老先生真有做此重大決定,當事人理應對契約成立的時點有清晰記憶。然而小傑僅能模糊聲稱是在「陳老先生去世前1、2年間」,顯與一般常理不符。
2. 親友證詞具偏頗疑慮,且與客觀事實相矛盾
小傑傳喚其母親阿秀與姐姐阿莉出庭作證,但法院認定阿秀與阿莉為小傑之至親,且同住一處,具有高度共同經濟利害關係,證詞難以確保客觀公正。此外,長期陪伴陳老先生的大兒子阿明出庭證稱「父親從未說過要把房子給孫子」,阿明對陳老先生真意最為了解,其證詞較採信。
3. 對第三人之單方聊天不等於「意思表示合致」
鄰居張太太雖出庭作證稱,陳老先生生前在聊天時曾說過「以後房子要留給孫子小傑」。但法院認定,縱使鄰居所述屬實,這僅屬於陳老先生與友人閒聊時的「單方意思表示」,並非對小傑本人為贈與之要約;且當時小傑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不在場,無法證明雙方已達成意思表示合致。
預防傳承糾紛:資產規劃的4大正確作法
若希望將特定資產指定留給特定後代,千萬不要依賴口頭承諾。以下是法律實務上最穩妥的4種工具:
- 製作有效遺囑:
採取「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並明確記載遺贈內容與扣缺特留分之規劃,確保遺囑具有完全的法律形式要件。 - 簽署書面死因贈與契約:
若欲採取死因贈與,務必簽署白紙黑字之書面契約,並由雙方簽名用印,甚至進行公證,避免日後舉證困難。 - 生前移轉與附條件贈與:
若評估風險可控,可考慮生前即辦理贈與移轉,並設定負擔(如保留居住權或要求負擔扶養義務)。 - 善用信託架構:
將不動產或現金交付信託,設定受益人與給付條件,不受繼承人私下爭執之干擾。
恒立值得您的信賴
馬上諮詢重點整理
Q1:長輩生前口頭答應給房子,有鄰居聽到做證,死因贈與算成立嗎?
A:不一定。死因贈與必須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長輩向鄰居提及僅屬單方閒聊或表達意願,若受贈人不在場或未當場承諾,法律上無法認定契約已成立。
Q2:打死因贈與官司,誰需要負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由「主張死因贈與契約存在」的一方(即主張拿房子的人)負舉證責任。若無法拿出書面契約、公證文件或客觀具體證據,通常會面臨敗訴。
Q3:家人當證人幫忙說明長輩生前承諾,法院會採信嗎?
法院會嚴格審查證人與原告之間的親疏利害關係。若證人為原告之同住至親(如父母、姊弟),因具高度利害關係且無其他客觀證據佐證,法院通常認定證詞偏頗而難以採信。



